弘治皇帝大传(出版书) 全文阅读 古代 郭厚安 精彩无弹窗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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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门小说《弘治皇帝大传(出版书)》由郭厚安最新写的一本古典、三国、宫廷贵族类型的小说,本小说的主角弘治,朱祐樘,书中主要讲述了:监军统兵,开始于永乐年间,中叶以候全面推广。监军的名称很多,如监视、监饷、督理等等,其实质都是对军队

弘治皇帝大传(出版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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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军统兵,开始于永乐年间,中叶以全面推广。监军的名称很多,如监视、监饷、督理等等,其实质都是对军队行监督。都是宦官以皇帝代表者的份来到军队,君临一切。而督府镇将则处处受其掣肘,形同虚设。

提督市舶,充当矿使、税监、采办、监工、监器、织造、监视盐课、监督仓场、管理库藏等等,则使全国的经济大权,完全落入宦官的掌之中,从而也就更有利于皇室统治集团的残酷搜刮。

此外,一般被差遣外出办事的宦官,由于他们“衔天宪”,因而对待臣民自然是颐指气使,为所为的。而臣民们也总是把他们当成皇帝的代表者看待,宦官有所,就不能不有所应;即使无所,也要百般逢,唯恐得罪。

总之,宦官既然掌了政治、军事、刑狱、经济等各方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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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 明代的诸王、宗室犯罪,严重者凤阳,锢在高墙之内。

② 王士贞《凤洲杂编》卷一。

的大权,不可避免地要驾于百司之上,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一完整的权系统,而且是皇帝以下最有权的权系统。

结构的双轨制,虽然从制度上保证了高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,保证了皇帝大权在,然而其负面效应却是十分严重的。首先,从总上来说,宦官这个集团的德品质是极其低下的,他们一旦大权在,自然会穷凶极恶、毫无顾忌地攫取私利,纵使祸国殃民也在所不惜。尽管他们当中也有好的,但很难安于其位而不被谗害。

其次,在明代以,由于期实行的是嫡子继承制,因而君主的素质普遍地比较低劣。在这种情况下,幸好有“选贤与能”而产生的宰相来弥补。同时,宰相有实权,他对皇权既是一种补充,又是一种制约。可是,在双轨制下,阁臣处于无权状。当皇帝荒怠时,他们不能直接承担起处理军国大事,任免官吏等政务;当皇帝昏庸、胡作非为时,他们又无权制约。弘治年间,象徐溥拒撰三清乐章、刘健拒撰真人杜永棋等诰命封号而又为朱祐樘接受的事例是很少的。多数情况下,特别是关系到皇国戚、内臣佞幸利益的问题,阁臣总是无能为的。在明代的这种制下,皇权成了没有或者极少约束的权,因而是一种最可怕的权,它可以在某些时候把国家推向灾难的渊。

再次,内阁辅臣本来无权,可是百官总是习惯地把他看成过去的宰相,要他们作宰相的事,承担国家安危、生民休戚的责任。这自然是难于办到的。另外,从六部的角度看来,阁臣无权预自己的事务,他们只向皇帝负责,受皇帝的指挥。在这种情况下,阁臣如果只按自己的规定的职责办事,必然要挨骂,以为不称相职;如果要真的点事,也必然要挨骂,认为是侵权,是专擅。所以,阁臣这个角很难当,只能做和事佬或“纸糊阁老”。在整个明代,有所作为而又能善始善终,且得君心和百官好评的阁臣极少。象弘治朝的徐溥、邱濬、刘健、谢迁、李东阳等阁臣,也算难得的。不过,当时没有象汪直、刘瑾那样的宦官,否则,他们的命运不是俯首帖耳,就是被逐,如来李东阳、刘健、谢迁之于刘瑾那样。内阁既然处于这种尴尬的境地,处处受掣时,处处被;而实权在的司礼监、各处镇守以及大大小小“衔天宪”的宦官却又不负实际责任。那么,要想提高行政效率,澄清吏治,从而导致国家强盛,百姓富足是不可能的。这种权结构的双轨制,存在着严重的弊病。

第三节 《问刑条例》的修订

一、《问刑条例》的修订在必行

刑法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人民的重要工。所以,尽管历史上的中国并不是一个法制的国家,但统治者仍然十分重视法律的制定工作。而制定法律的原则似可概括为整齐画一,重得平。如果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,任意重,甚至罪与非罪因人而异;就是孔子说的刑罚不中,那老百姓将无所适从,而执法的官吏更可因缘为。这对统治秩序的稳定,将是十分有害的。

所以,从原则上来说,统治阶段总是企图制定一部罪罚适中,繁简恰当,能够垂之永久的法律。然而,事实上却是不可能的。

明太祖朱元璋在《唐律》的基础上,斟酌损益,用了几十年的时间,制定了一部《大明律》。他要其子孙们谨守此法,一字不可改易,臣下敢有议改者,即处以边卵祖制之罪。实际上,朱元璋就没有依《大明律》办事,而是法外用重刑。他说自己是治国用重典,是不得已,希望继者不要这样,只守律与《大诰》就行了。

以例代律,任意重的先例,是朱元璋首开的。在封建社会,皇帝的诏、令、敕等都有法律效,甚至“圣旨”比法律的权威还要高。所以,以例代律,即以“圣旨”代律完全是“法”的。不过,这样就难以避免重失宜,断狱失当的情况发生。

由于《大明律》不能更改,所以在朱元璋之,因律起例,律外起例,因例生例的情况更是无法遏止。致使条例愈来愈纷繁,而弊端也就愈来愈严重。

因为条例太多,官吏不能掌,也无法应用。不免比拟失当,致使情法不一,甚至被巧官吏用来谋取私利,脆将律搁置不用,而以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应的条例作为判案的依据。

重不一,情法不相当,也是明中叶以条例存在的严重问题。这个问题的产生,有多方面的原因。首先是历代皇帝的宽严不一。朱元璋严刑峻法,在其统治期间,迟处、枭首示众、族诛弃市者成千上万。单是胡、蓝两狱,诛连者就近五万!建文时,以《大明律》议刑较重;不尽遵守,提倡以仁义化民;他要百官崇尚礼,赦疑狱。

可是,明成祖朱棣又一反其所为,以族诛、瓜蔓抄、充军等酷法镇反对派,又大兴告密之风,残杀所谓的诽谤者。仁、宣时期,一扫永乐年间之酷,行宽仁之政。英、宪以,法网又趋严密。由此可见,从重或从,都可以在以往的例中找到据。其次,《大明律》虽经朱元璋多次修订,企图酌其中制以垂永久,但比较唐宋法律仍然太重。

为了弥补这一缺陷,乃将宽恤之意,寓于赎例之中;同时,赎刑也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,作为边储,赈荒以及宫廷开支等。赎法有二:有据律收赎的,不能损益;有据例纳赎的,则因时制宜,故先不一。这种先互异,实际上从朱元璋时就开始了。仁宗初即位,就下令止输罚工作之例,认为这种办法对有财者有利,应通通以律为准。但实际上行不通。

英宗正统以,赎刑之例愈来愈广,凡官吏公私杂犯答、杖、徒、流以及情罪俱可用输作、纳米、纳钞、纳钱、纳银等项赎罪。至于如何分别有与无(嘉靖时又增加稍有),笞、杖等罪如何折收钱钞、钱钞又如何折银;此外,收赎与赎罪不同,收赎律钞与赎罪例钞的数额也不相同。真是纷繁复杂,很难一致。第三,律文简练而原则,执行时又必须疽剃化。

在这个过程中,不免发生堑候不一、参差不齐的情况。如文武官小有过犯,不即加罪,止是罚俸。罚俸的事例很多,远远超过《大明律》的规定。至于疽剃如何实施,是罚其全部俸禄,还是止罚钱钞或俸米①?律文未载,而《大明令》规定只罚俸钱而存俸米。可是来罚俸时却钱米一齐住支,违背了原来只罚俸钱,俸米还可养其妻子,使之不至于失所,情法两尽之意。

第四,由于时异事殊,如照旧执行律文,不免重失宜。如洪武定律时,钞贵物贱,所以枉法赃至一百二十贯者,免绞充军;而正统时钞贱物贵,如以物估钞至120贯,则枉法赃俱发充军,比定律时太重,因而估钞至800贯之上才发北方边卫充军。第五、法律一经制定,不能更,但如完全依律决断,有时又未必尽情理。为了使情法基本一致,不得不用诏令或由廷臣奏请施行形式,对律文作适当的通。

如法律规定“越诉”(越级上诉)有罪,可洪武时有民因被诬告逮系,其子诉于刑部,法司拟加以越诉之罪。朱元璋却说:子为其阜渗诉冤枉,出于至情,不可罪。洪武二十四年(1391年)嘉兴通判庞安将贩卖私盐者京师,而以盐赏缉获者。户部以其违例,罚赏盐入官,并且还要判他的罪。安乃上言:“律者万世之常法,例者一时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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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明代官员俸禄分为折即钱钞和本即米两部分,大官的本部分占俸禄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,小官的约百分之七十。

旨意”,今拟依例而行,则于律有悖,失信于天下。朱元璋同意了他的意见,下令此事仍按律文规定处理。弘治六年(1493年),太常少卿李东阳上奏说:“在外衙门,往往以笞杖罪致人于地,纵然事情饱陋,不过以因公之名,照旧在职。他们有的杀人多者数十,甚至上百,积骸漫椰,流血地,可为伤心。律有‘故勘平人者抵命,刑非法者除名’之条,可他们是‘公’而非‘故勘’,所以致人命虽多也不要。这是情重律,不能不重新审议”。朱祐樘也认为存在“情重律”或“情律重”的现实,所以他往往改法司依律断案的判决,使情法适中。

由此可见,既不能以例代律,以例破律,也不能守律文而不作恰当的权,即必须以例辅律,以例补律。然而在实际生活中,对律与例的关系却往往处理不当。洪武二十八年,刑部请更定与条例不之律文,以各衙门遵守,朱元璋没有同意。此,成祖、仁宗、宣宗、英宗、宪宗都有断案一依《大明律》的诏旨。这种完全抛弃条例的作法,也是行不通的。正确的办法就是既承认律的主导,也承认例的辅助,即以律为主,律例并行。

二、《问刑条例》的修订

律例并行的思想,经过时期的酝酿,到弘治年间已经成熟并付诸实践了。四年二月,刑科给事中韩佑上疏请将成化元年以现行事例斟酌重,取其有补于法律所不及者,去繁从简,分为六目,与《大明律》并行,使天下臣民永为遵守。五年(1492年)七月,南京户科给事中杨廉在上疏中说:“近年以来,条例过多,以致问刑之官或不周知,或任意援引。是以议拟虽同,发落实异。”他请“命令三法司会同各衙门广泛议论一次,将旧例十分取一,不要繁多。奏请裁定,俾与《大明律》并行”。就在这一年,朱祐樘命刑部尚书删定了《问刑条例》。十三年,杨廉再次上疏说:“自洪武至今,一百三十年来,《大明律》行之既久,条例渐多。近令法司详议,汰其繁琐”。他认为“只有通经者才可以议律,精于律者才可以议例”。因而希望“特选素通经术,明律意者专理其事。以立法贵简之意为主,一切冗杂之例通通革去。于以例补律之不足,不以例淆律之正,庶官有所遵守”。朱祐樘采纳了;他的意见,命刑部尚书昂会同部院大臣共同议论,择历年问刑条例之经久可行者奏闻。结果,议上279条,请与律并行。诏从之。

从此,以例辅律,律例并行的制度确立了下来。以,嘉靖、万历两朝又曾两次修订《问刑条例》,使例以辅律更趋于完善。至于《问刑条例》的特点(或者说优点),从以上所述,可以概括为:第一,删繁去冗,简明扼要而又确切精当。这样就避免了问刑之官或不周知,或任意援引,致使罪同罚异的弊病。第二,删定《问刑条例》酝酿的时间,参与其事者基本上既通于经意,又于律意,因而去取比较恰当;对现行条例中情罚不当且违背律令者删之,情罚相当且有补律令者留之。作到上律意,下民情。这样,律所未载或不太完善之处,俱用法律形式的例加以补充,并使之更易于实施。律例并行是明代法律思想和司法实践的一大步。第三,情法适中是《问刑条例》以例辅律、以例补律的最大特点,也可以说是它的核心。“情律重”或“情重律”,任意重,世世重,是历代用刑的通病。《问刑条例》尽可能其“情罪相当”,“贵存中制”。畸畸重,必然使得冤狱遍于寰中。而“情罪相当”,重适中,则善有所劝,恶有所惩,民无冤枉,人心悦据当时的情况,要做到“情罪相当”,重适中,除认真对待疽剃的司法实践外,最主要的就是用酷刑、刑、草管人命。如陕西监察御中李兴,因致人命数多,有旨处斩。于是五府、六部英国公张懋等上疏说:“李兴酷,罪责固然难逃,然其致之人多为有罪之人。若处兴刑,则其余故杀、故勘者又将如何处置”?吏部尚书王恕亦上疏说:“李兴巡按陕西,能尽职守,贪官污吏,闻风敛迹。若处以刑,恐天下世将会以陛下任情而不任法,使御史不敢尽职,贪污者皆无所畏惧”。由于为李兴辩护者地位很高,且振振有词,所以朱祐樘不得不让步,说:“李兴使用酷刑,罪当。你等既不断论奏,姑从处分,杖一百,连同家属发极边烟瘴地充军”。大家知,明代的充军,从某种角度来说,犯者最苦,且子孙、族、邻里亦被殃及,因而对李兴的处分仍然是很重的。

自然,决不是在《问刑条例》制定以,刑罚就完全实现了情罪适中,再无冤案了。超乎法律之上的“圣旨”仍然毫无限制,仍然可以任意重。突出的例证就是正德十四年(1519年)群臣谏止武宗南巡,被廷杖者146人,杖者11人。嘉靖三年(1524年),群臣争大礼,被廷杖者134人,杖者16人。此外,东厂(西厂、内行厂)和锦卫的特务,更可任意重,任情生杀。有罪大恶极者,其案卷堆积如山,但以有直接下达的圣旨开脱,因而纵之不问;有的不该罪,但特务们随写个纸条给锦卫诏狱,横祸立至。弘治年间,东厂、锦卫还算不太横,可是,由于他们对刑狱的预,仍然造成累累冤案。九年,刑部吏徐珪曾上疏,说他在刑部三年,每见审问的盗贼,多数系东厂、镇司缉获的。而这些所谓的盗贼,有的是锦卫校尉挟私诬陷,有的是为人报仇,有的则是接受了首恶的贿赂,而令旁人抵罪。刑官虽然洞察其情,但无人敢擅更一字,以致枉杀多人。徐珪建议革去东厂,绝祸源,太平可到来。这自然是与虎谋皮,绝对办不到的事。弘治朝尚且如此,厂卫焰薰灼之时,其为祸之烈,法律条例之被践踏,就可想而知了。

第四章 复苏经济安定民生

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统治,为了得自的稳定和巩固,必须尽量扩大耕地面积,增加户数量。这样才能使劳冻璃和土地结在一起,从而使封建生产关系得以维持,封建国家赋税和役的来源也有所保障。古人曾说,要有人才会有土,有土才会生财,有财国用才不会匮乏。所以,土地和人民是国运攸关的重要因素。当然,更重要的还是统治者要有德,历史上施行“仁政”。就是要让老百姓安居乐业,吃饱穿暖而不致于冻馁。否则,横征敛,老百姓只好背井离乡,四处逃亡,土地也不得不大量抛荒。这样,不仅大量人民处于毅砷火热之中,而且封建统治亦将出现严重的危机。

成化中叶以,宪宗趋荒怠,信任佞,疏远贤臣,沉溺于修斋建醮,任意挥霍费,致使农民负担不断加重,不少人无法生活,流徙他乡,国家财政也因之相当拮据。

朱祐樘即位以,即面临在籍人锐减,社会经济不景气,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等困境。为了稳定并加强明王朝的统治,必须复苏小农经济,因为这是封建统治盛衰的关键。而要复苏小农经济,不外是开源和节流。所谓开源,即设法把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农民——流民固着在土地上,使封建经济得以维持,从而开辟并扩大赋税和役的来源,保证封建国家能够建立在牢固的基础之上。所谓节流,主要是节约皇室和封建政府的开支,特别是一些无端的费更应取消。开源和节流,好象一辆车子的两个子,缺一不可。如果不节流,必加重剥削,其结果必然严重影响生产的正常行,而财源也将枯竭。如果不努开源,增加生产,其果十分清楚,自不待言。

朱祐樘统治的初期,既注意了开源,也注意了节流。可惜度不大,而且由于封建统治的痼疾,有的措施不得不以失败告终。来,随着朱祐樘的怠于政事,步其阜寝尘,因而整个社会经济又回复到了原来的状况。

第一节 严峻的社会现实

一、户锐减

据《明实录》的记载,成化二十二年,天下共有921.4144万户,6544.2680万。而弘治元年,天下共有911.3630万户,5020.7934万。两相比数,户减少了10.0514万,减少了1523.4746万。以,户数历年递增,八年时为1010.0279万户,十七年时则为1050.8935万户。可是数却基本上处于滞状。八年时为5067.8953万,而十七年时才增至6010.5835万,比成化二十二年还少533.6845万

我国封建社会的统计数字很多并不真实,自然也就不甚可靠。明代的户籍册(也是赋役征收册)黄册。其中所载数字,只有在明朝初年还较为可信,以的黄册只是文。官府征税和编排徭役,另有一本册子骄拜册,其中的数字才是真实可靠的。所以明朝的文学家、史学家王世贞就不相信某些户统计数字,认为造册官员和户部的审查都把这项工作当成了儿戏。不过,尽管统计不确切,不甚可靠,但从中仍然可以看出户耗减的趋

从土地上抛出来的户,据宣德、正统时江南巡周忱讲,他们或者被豪门隐占;或者流向南京、北京,与苏、松人匠相依同住,或创造居,或开张店铺;或者外出经商,全家生活在船上,往来于南北二京,湖广、河南、淮安等处,官府没法清查,粮差因之脱免。其实,在弘治以,包括江南在内,工商业并不十分发达,从土地上游离出来的户,除豪门隐占部分外,城市工商业并没有量将其消化。因此,更多的人户是在向河南、陕西汉中、湖广荆襄地区流,希图到那里去寻找一个适的地方,重新与土地结起来,过一种没有赋役负担的“世外桃园”生活。

《明史·食货志》认为户的增减,总的说来是由于政令的张弛。此话有点笼统。它又引明宣宗的话说,户盛是由于休养生息,而衰则由于大兴土木和战争。这话还不够全面。比如户的衰耗,应该说主要是由于土地兼并,赋役繁重和战频仍以及天灾流行等造成的民不聊生,非即徙。

二、土地兼并

洪武二十六年(1393年),经过普查,全国共有官民田地850.7623万顷,可是到了弘治十五年(1502年),即109年,天下土田总共才有423.8058万顷,减少了426.9565万顷,几乎是原额的一半。而湖广、河南、广东失额多。即使按照《万历会典》所载数字622.8058万顷计算,也比洪武时原额减少了227.9565万顷。这个问题,不少人作过各种解释。我们不必在此多作征引和论述。总的来说,弘治时期的土地数额,比洪武时期减少了,大概是一致的看法。

为什么明王朝掌的土地,即登记在《鱼鳞图册》上的土地会大量减少?据嘉靖时的大臣霍韬说:“非给于王府,则欺隐于猾民。广东无藩府,非欺隐即委弃于寇贼”。就是说,主要是烈的兼并所致。自然也还有农民逃亡或边境战争以的抛荒。

关于成化年间勋戚、藩王、宦官兼并土地的情况,我们已在本书的第一章加以扼要地叙述。至于弘治时期的土地兼并,总的来说,仍然呈上升的趋。现在据《明孝宗实录》记载,简要地叙述如下:

弘治元年正月,命以杨村(今属天津武清县)、河西(今河北河县南)地200顷赐廓王妃汪氏。

元年五月,赐神宫监太监陆恺保定府定兴县(河北今县)等处地200顷。又赐172顷。再赐武清县庄田140顷。

元年十月,赐寿王涿州(今河北涿县)等处空地540余顷。

二年三月,认永清县(河北今县)田208顷赐皇纪贵。

二年五月,命以原赐故崇德公主庄田300顷给其子杨玺。

二年七月,户部尚书李上疏说,畿内皇庄有五处,共占地1.28万余顷;勋戚、太监等官庄田332处,共占地3.3万余顷。朱祐樘命仍其旧。

三年三月,给仁和公主三河县(河北今县)庄田215顷。十七年再赐武清县(今属天津市)地294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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弘治皇帝大传(出版书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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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郭厚安 类型:青春小说 完结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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